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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符合什麼條件,才能假釋聲請?
刑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雖規定「受徒形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,無期徒刑逾十五年、累犯逾二十年,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、累犯逾三分之二,由監獄報請法務部,得許假釋出獄。但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,不在此限。」惟上述規定僅係假釋之法定要件,並非無期徒刑執行逾十五年,有期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即應予假釋,假釋案件之審查,尚須就 受刑人之犯次、犯罪情形、對社會所生之危害,及其在監執行中之悔悟情形等各節,詳加審核,以維護社會公理正義,落實假釋之功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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